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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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证券日报」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大宏立公告编号:-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宏立”)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的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股,占公司公告日总股本的4.%;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年8月25日(星期三)。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号)许可,公司采用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万股,并于年8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由71,,股增加至95,,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2,,股。年3月1日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29%。自上市之日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95,,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1,,股(均为首次公开发行前有限售条件股份),占公司总股本75.00%;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23,,股,占公司总股本25.00%。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3名,分别系杨中民,成都宏源同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源同盛”)和成都宏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振投资”)。(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相关承诺情况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1、公司股东杨中民、宏振投资、宏源同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甘德君、甘德昌、甘德忠、甘德良、甘德宣通过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甘德宏、张文秀夫妇之关联方甘德君、甘德昌、甘德忠、甘德良、甘德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宏振投资、宏源同盛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公司股东股东杨中民和间接股东高勇、先敬承诺:①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②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主体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4、公司间接股东程曦承诺:①其配偶LIZEQUAN(李泽全)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②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主体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限售、减持相关的承诺。(三)宏源同盛自大宏立股票上市之日起,未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宏源同盛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宏立股份,大宏立也未回购该部分股份;未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甘德忠、甘德良通过宏源同盛间接持有的大宏立股份,大宏立也未回购该部分股份。且二人间接持有的大宏立股份将继续锁定至年8月24日。宏振投资自大宏立股票上市之日起,未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宏振投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宏立股份,大宏立也未回购该部分股份;未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甘德忠、甘德良、甘德宣通过宏振投资间接持有的大宏立股份,大宏立也未回购该部分股份。且三人间接持有的大宏立股份将继续锁定至年8月24日。杨中民自大宏立股票上市之日起,一直担任大宏立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宏立股份,大宏立也未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五)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年8月25日(星期三)。2、经宏振投资内部合伙人协商并结合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安排确认: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乘以宏振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确定,并经四舍五入后取整所得;宏振投资将四舍五入后不足的股份(经测算为0.股)按照小数点后四位孰大,将其分配至甘德宣,具体如下:3、经宏源同盛内部合伙人协商并结合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安排确认: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乘以宏源同盛持有公司股份数确定,并经四舍五入后取整所得,具体如下:4、宏源同盛合伙人甘德忠、甘德良,宏振投资合伙人甘德忠、甘德良、甘德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宏振投资、宏源同盛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对以上三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做出安排,甘德忠、甘德良、甘德宣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具体情况如下:5、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4.%。6、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3名,其中自然人1名,合伙企业2名。7、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备注:(1)公司直接股东杨中民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高勇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通过成都宏源同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股、通过成都宏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51,股,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先敬系公司副总经理,通过成都宏源同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股、通过成都宏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7,股,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3)LIZEQUAN(李泽全)系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其配偶程曦通过成都宏源同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股、通过成都宏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69,股,在LIZEQUAN(李泽全)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完成前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认为:大宏立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相关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大宏立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六、备查文件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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