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年09月28日0时许甘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巡逻时发现驾驶人曲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调查与处理:年9月28日驾驶人曲某驾驶一辆“丰田”牌小型轿车由达日往甘德行驶,0时许,当车辆行驶甘德县境内西久线Km+m(卡点)处时,被甘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违法行为人曲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民警酒精测试仪测试后,测试结果为32.7mg/mL,驾驶人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属于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甘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年9月28日对曲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案并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甘德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曲某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以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对酒后驾驶的认定,是根据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来决定的,具体什么时间喝的酒,对认定不构成影响。
如果第二天要开车,前一天应该避免大量饮酒,并且预留充足的代谢时间。如果前一天饮酒后休息时间不足,第二天就不要开车。
每个人体质不同,代谢速度和时间受很多因素影响,所以要提醒广大驾驶人,谨防“隔夜酒”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这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种责任。望广大司机同志充分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做一名合格的驾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