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东西丢失,贼人竟是邻居甘德公

案情简介

年8月23日10时许,甘德县青珍乡牧民旦某到青珍派出所报警称:“年8月20日其寄存在甘德县青珍乡德某家的一个铁箱子被盗,被盗铁箱子装有藏式银腰带、藏式饰品、虫草、现金等物品,请处警”。后经民警走访摸排发现其邻居俄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年5月23日犯罪嫌疑人俄某从果洛州玛沁县抓获归案。

调查与处理

经查,年8月19日犯罪嫌疑人俄某到邻居德某家串门,在闲聊过程中俄某看到德某家上锁的铁箱子,随即产生歹意,后俄某回家,整夜未睡,待到次日凌晨时出门看到德某家无人,随后进房间将上锁的铁箱子盗走。犯罪嫌疑人俄某到案后经讯问,其对年8月20日盗窃德某家铁箱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果洛州物价鉴定中心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物品的价格为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年8月3日甘德县公

安局依法将案件移送甘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

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盗窃的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犯罪行为人必须意识到所窃取的是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的财物,而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

关于盗窃数额的具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的被盗电线经果洛州物价鉴定价格认定为元,已达到刑事案件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数额巨大”的标准。

典型意义: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本案中的受害人家中财物被盗,是因为贵重财物存放随意,人员外出家中无人看守,为犯罪嫌疑人进入房间留下了可乘之机,犯罪嫌疑人看到德某家房门未关并且屋内无人后便进入房内实施盗窃。我们日常生活中切莫忽略关好门锁等小事,往往就是这样的小事就会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后果发生,居家安全无小事,防盗常识要牢记!

供稿:法制大队

编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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