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青少年犯罪抢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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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年11月2日甘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在甘德县城联通公司营业厅内的一部手机被抢,请速派警前往”。接警后我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查:年10月31日18时50分甘德县联通公司营业员贡某在上班期间,一名陌生男子进入营业厅后以购买手机为由,将一部vivo牌NEX手机拿到手中后逃离现场,被抢手机价值元。

调查与处理:甘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年11月4日立为抢夺案进行侦查,年9月20日将犯罪嫌疑人格某抓获归案,案发时格某刚满18周岁;年11月15日甘德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格某以涉嫌抢夺罪依法向甘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移送起诉。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财物权仅限于动产,不动产及具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例如:房屋、土地、电力都是无法夺走的,不能成为本罪的侵害对象。

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认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抢劫罪界限,二者区别在于行为人在夺取财物的过程中是否对被害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当然,行为人也会在“夺”走公私财物时使用一定的力量,有时产生危及被害人安全的情形,如由于被害人毫无防备,可能被拽倒摔伤,甚至致死;犯罪分子逃离现场时,也可能将他人撞倒摔伤,甚至致死。这些情况不是犯罪分子针对被害人人身故意使用暴力所致,不能以抢劫罪论处,而可以作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予以考虑。

典型意义:虽然案件的侦破值的我们去喝彩,但本案留给我们更多的是深思和启示。一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科技化交流平台较为广阔,社会上的交流方式及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不良信息也使青少年“受污染”的年龄提前,青少年犯罪是一种世界趋势。二是父母加强子女的看护和教育,使其认识到违法犯罪的性质和后果,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发生;三是学校教育与管理至关重要,应注重学生的品德教育、思想教育,通过法律大讲堂等方式适时开展法律教育,提高学生认知能力。

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和预防犯罪,对待违法犯罪,不能放松打击的同时还应切实做好专业预防工作,要开展教育预防,应经常性地深入中、小学校开展普法工作,结合典型案例,宣讲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减少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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